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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 维护和强化法律权威
[发布日期: 2010-04-1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78

多措并举   维护和强化法律权威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陈 峻


       先哲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在中国古代,《管子》中也出现了“以法治国”一词。其后,战国时期的商鞅、韩非等人又发展了“法治”思想。而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也曾强调:如果法律失去权威,那法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近代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促进了资本主义法治的建立。然而他们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建立法治国家。新中国的成立,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要成就。但是由于后来受“左”的干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法制建设一度遭受过严重挫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十分强调法制建设,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工作的日益深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整体推进,我国社会各界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正在日益深化,法治正在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生活方式。但从现有的一些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依然还是“已有的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从”。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依然还存在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消极现象,法律经常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超越和弱化;同时,社会上还有少数人并不把法律当回事。一遇到某些矛盾纠纷,往往还是习惯于去找关系、托人情、通门路,试图通过亲缘、人情、权势等因素使自己超越现有的法律程序和规则,而不是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程序、手段和方式来解决。甚至还有人更是把对法律制度程序的超越程度,当作衡量其社会活动能力高低的标准。
        毋庸否认,目前我国社会之所以会广泛存在对法律权威的不够尊重,其中的原因本身是多方面的,比如目前司法、执法等环节还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比如一些政府部门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权力意识和保护主义;比如不少人依然还在受传统乡土人情思想的影响。因此,要想从根本上维护、强化法律的权威,就必须多管齐下,有的放矢。
        维护法律的权威,需要进一步切实提高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执法的能力。司法、执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重要环节,只有从根本上遏制司法、执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积极消除其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消极思想和行为,努力通过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营造出更为浓厚、有效的法治氛围,才能从根本上坚定人们构筑对法律的普遍忠诚与信仰的信心。值得充分肯定的是,这些年来,在党中央、政法委的明确要求下,我国执法、司法等部门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正在系统、有效地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并取得了明显有效的成绩。而随着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先后三次对法律权威的高度强调,我们更是充分相信,今后我们的执法、司法部门必将更为积极、主动地尊重、维护法律的权威。
        维护法律的权威,需要每一位公民在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尊崇和守法意识。只有更多的社会主体真正知法、信法、遵法、守法,更多地习惯于通过现有的正常、合法法律程序和途径来解决现实生活中遭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并逐渐将法治精神内化成一种生活品格和方式,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因此,这就需要有关方面在继续深化普及法律知识和强化公民守法意识的同时,进一步注重现代法治观念的灌输和培育,从根本上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现代法律意识,从而真正树立起对法律应有的忠诚与信仰。
        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要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我党和国家历来建设的重点,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我国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与法治的推进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回顾党的艰辛历程,回首我国建立、发展、推进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展望十七大精神。十七大以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将会加速,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基层民主与依法治国均将稳步推进,有效呼应中国民众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总的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基层民主是民主的重要内容,是民主的基石。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2、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制度。“代表比例城乡平等,写入十七大报告。在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选举法》规定,我国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就是说,同样的人口数,农村的代表名额只有城镇的1/4。“这种4∶1的比例存在弊端:在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很少,代表反映农民的诉求受影响。”理论上,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取消农业税、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农村义务制教育等措施,是从经济、社会权利来保障农民与城市人的平等权,城乡选举代表比例相同,则是提出了政治上的平等权。因为政治上的平等,最主要的是选举权的平等,这样就有利于将来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这项建议,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是及时而必要的。十七大报告“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真正要成为现实,还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先修改《选举法》,这样才能将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意志。
         3、坚持以经济发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当前,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民情都有所变化、有所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将有效解决目前中国的权力运行机制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主要有:首先,政府行为不规范;其次,对公共权力的运行缺乏监督。目前,中国初步建立起了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在内的民主监督体系框架,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其三,领导干部的权责不统一,责任制和问责制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 而解决的关键就是要实现民主的有效形式偏少,建设力度偏小,制度资源不足等问题。
        4、不断发展多层次民主协商。近年来,中国协商民主的传统得到进一步发展,民主党派的领导干部也开始在政府中担任重要职务。但是还有待于把民主党派和共产党的重要会议同步召开,使民主党派参与到中共制定方针政策的过程之中,共同协商。同时与群众进行政策协商,使政策真正成为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方向。协商民主的发展,最具有现实意义和贴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就是民主协商要向政策层面的协商发展。决策机构能否以及如何与相关人民群众进行协商,使社会利益的分配更加平衡,使决策更加科学,这是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同时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
        针对政府机关干部开展民主协商的素质不足,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能力不足,是中国目前社会群体的政治组织化程度不高,相关的群体和组织诉求难以集中、概括和表达。完善的立足点应该是推进听证会制度上的有效实施,使老百姓能够拥有有效的信息沟通管道,有效地集中和表达,民主协商的质量就会高很多。因此,民主协商的形式、步骤、过程需要进一步建设。
        5、努力建设民主监督体系。目前,中国的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多个方面。我国监督体系的框架已经搭建完成,监督体制建设呈现出分类推进的特点,但是其内部细致的监督机制和规范还没有得到填充,各类监督的发展也不平衡,有待于形成监督合力。比如,党内监督仍将是监督体制建设的重点,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同样值得期待,司法监督还要加强。此外,人民群众也通过上诉和申诉的程序对司法体系进行监督也有待加强,未来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司法体制内部的素质,使司法体系能够接受监督,能够经受监督,而司法监督建设更要依赖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
        6、不断完善法治建设。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开法制讲民主,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石。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抑或是政府公权力的运行,都必须在法制范围内进行,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目前还有一些公共权力没有严密的法律来规范,致使一些权力“有权力无程序”、“有权力无责任”,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具有随意性,导致权力的膨胀,有可能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同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还缺乏具体化,也导致了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对公民私权的尊重不够。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为权力的运行设立程序和规范,使权力运行进入法制化轨道。中国法律对权力制约将从一般的号召和政治原则,过渡到社会实践的层面,目前在这些方面已经出现了很多迹象,十七大以后这一趋势将会更加明显。
        7、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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