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南京市法学会改版成功!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研究
无标题文档
字号:
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研究
[发布日期: 2009-11-12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42

 

 

 

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研究

 

 


课题主持人:王裔华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课题组成员:丁长青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课题组成员:翁   宁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处长
课题组成员:朱宜平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处长
课题组成员:王    兰     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课题组成员:曹    辉     南京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 要:长江三角洲(以下均简称“长三角”)地区经济互动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区域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长三角区域投资领域出现了许多具有区域特色的新趋势和新问题,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日益凸显。本课题就长三角地区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在深入探讨投资法制环境建设和改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针对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进程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分析了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建设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了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建设中法制协调战略、政府法制创新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三大重点战略导向,并就改善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提出了具体对策。
 

        长三角区域作为一个区域空间,是指由江浙沪16个城市组成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的城市行政区域,它包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台州等地。
        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据初步统计,2005年上海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125亿,增长11.1%;江苏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00亿元,浙江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340亿元,增长都在14%以上。长三角的经济总量超过4万亿元。长三角地区以占全国不到2%的土地和1/10的人口,创造了1/4的生产总值和1/3的外贸出口,吸引了全国2/5的外资,成为中国经济强有力的增长引擎。2004年全国GDP净增加19263亿元,其中,长三角就贡献了6099亿元,贡献率达31.66%。
        随着中国加入WTO,有力地推动了长三角区域经济迅速发展, 区域经济要素逐渐完备,运行机制稳定灵活,市场主体力量强大,基础设施发展快速,投资环境建设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外资投资力度明显加大,层次不断提高。有数据表明,长三角区域已经赶超珠三角区域,成为国内最具引资优势的经济发展区域。以江苏和广东为例,从江苏和广东近年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比较情况看,江苏无论在发展速度和吸收总量上都已超过广东。1999年广东省合同吸收外资首次被江苏超过,2003年上半年实际吸收外资又被江苏超过。1998年到2002年广东省实际吸收外资金额年均增长速度为2.28%,与江苏相差7.7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外来投资不仅对保障资本和财产安全的需求趋旺,而且对政府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要求增强。尤其是当外资进入一个地区时,更为看重的是其是否具有能够保障资本经营安全与效率的稳定和公平的法制环境。 
        法制环境是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形式出现,综合形成的诸多制度性因素相互作用的外部条件,它能够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并产生内在的直接影响,当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些外部条件时,完善健全的法制是其发展必然的要求,法律制度缺失或规范之间冲突不协调必然会延缓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程。经济发展的硬环境可以用“量”来衡量,相对容易达到;而软环境则是“质”的提高,它体现社会的进步程度,在这种意义上,后者的实现更为关键和艰难。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越高越是离不开法制的支撑,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及投资环境建设自然离不开健全完善的法制保障。因此,完善投资法制环境是长三角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根本保障,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建设长三角世界第六大都市圈的前提条件。

        一、长三角区域投资环境建设现状及发展

        (一)长三角区域投资环境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中国成为最吸引外商投资的目的国,由于基础设施的完备,运行机制的灵活和良好的社会和人文环境等优势,长三角区域也相应成为国际、国内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区域之一。但是,吸引投资,需要投资环境的综合治理,其中,区域法制环境的改善至关重要。因此,应该从宏观的和微观的角度上仔细考察长三角区域投资领域的新取向和新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措施改善投资法制环境,填补空白、改进机制、明确导向,有计划、分步骤地积极引导和实现外来资金良性运作,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近年来,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态势表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自主创新能力突飞猛进,企业集聚、产业集群以及企业规模化、典型化、集约化和外资投资力度明显加大等几个主要方面。相应的,长三角区域投资环境的特点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长三角区域引资优势明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外资涌向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地区的力度也不断加大,长三角区域投资环境的优势始终位居全国前列,往往成为外资投资的首选区域。以跨国公司在汽车领域的意向投资为例,长三角占40%,珠三角仅为21%。从跨国公司的投资区域选择的企业数分布来看,长三角也以47%的压倒性优势,处于领跑地位。长三角区域吸引外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投资安全,投资整体环境优越。中国对外商投资最具吸引力、最具诱惑力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拥有13亿人口的巨大市场、劳动力资源充足,成本较低且素质较好,投资最安全,因此外资在中国的投资正日趋稳定。2005年商务部研究院在《2005-2007年跨国公司对华产业投资趋势调研报告》中指出,82%的跨国公司将继续扩大对华投资,无论是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的投资规模与速度都在逐步提高;35%的跨国公司处于投资整备阶段,并计划开展新一轮对华投资,而长三角区域是目前国内投资最安全、信誉度最好、效益最高的地区之一。二是长三角区域投资软环境建设及交通设施较为成熟。长三角区域政策法制环境相对较好,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相对较高。跨国公司选择投资地点考虑因素中,首先考虑的是地方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连续性和兑现度,其次是政府的办事效率与透明度,长三角区域的政策和法制优势十分明显。从人力资源和技术创新能力来看,长三角区域的劳动力优势十分明显,不仅拥有一支庞大的劳工大军,各类技术专业人才也颇多。江浙以及上海地区具有人才优势,有重视教育的传统,高等教育资源也比较集中。同时优秀的人才资源和教育资源也决定了长三角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绝对优势。在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技术含量面临全面升级的情况下,人力资本与技术优势同时占据优势的长三角地区极具吸引力。此外长三角区域在产业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产业结构合理完备,可以大大减少建厂成本。长三角区域IT和汽车产业规模与高增长速度也成为跨国企业在寻找新增长过程中选择对华投资的关键因素。就地理交通战略位置来看,长三角位于珠三角和环渤海湾地区的中间,南下北上总相宜,辐射范围较大,同时经济要素可以顺长江而上,过武汉三镇,直达西南腹地。东临黄海,码头众多,海上交通贸易便捷。三是市场规模是吸引外资关键。对于觊觎中国国内市场的跨国公司来说,长三角作为内需基地,其购买力和内需市场极具发掘潜力。就国内市场来说,跨国公司普遍预期人民币将持升值趋势,一旦人民币汇率变动,中国人的购买力将大幅度增加,而长三角地区目前无疑是我国购买力最强的地区,同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十分明显。
        其次,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日见多样化。随着长三角投资趋向的进一步变革,投资体系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投资禁区日益减少,投资模式日益丰富。一是传统投资禁区不断向民资敞开。民营资本不断进入新领域,对外资造成一定压力。2002年3月,搭上全国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末班车”,台州市商业银行成立了。这是我国第一家民资控股的商业银行。虽然成立之初带着3.51亿元不良资产的巨大包袱,但经过3年的发展,到2004年底,台州市商业银行不仅消化了1.71亿元不良资产,当年还实现利润1.8亿元,总资产收益率达到1.7%。 2005年11月30日,衢常铁路在浙西常山县辉埠镇开工建设。这是国内首个民资参建的铁路干线项目。它的开工意味着铁路建设投资市场向民资开放。不仅在银行业,而且在能源、交通、环保、市政建设等诸多传统投资“禁区”,长三角地区不断向民资敞开大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在2005年拍卖44亿元不良资产,首次邀请民营投资机构参加,这使外资机构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民资的加入使市场竞争更为充分,更好地保留国资的价值。工业化的飞速发展使环境压力越来越大,浙江各级政府对污染治理设施项目进行招商。据了解,绍兴、嘉兴等地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中,民营资本已占绝大部分。二是随着投资领域的放宽,各种新的投资形式在长三角地区纷纷出现。例如前几年还比较少见的BOT投资方式,目前在长三角就被广泛应用于市政、道路、污水处理、港口建设等方面。另外,风险投资机构的建立也使投资形式更加多元化。江苏省2001年11月成立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打破了以往的一些惯例,通过先后与台湾、以色列的著名风险投资公司合作合资,已经成为国内风险投资公司中少有的赢利公司。2003年底,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以色列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了英菲尼迪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英菲尼迪又成立了华亿创业投资苏州公司。华亿创投的第一个项目就是向拥有一项先进半导体封装技术的以色列公司投资500万美元,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该公司随后用这笔钱在苏州工业园成立了分公司,华亿创投随后将该公司的这项技术专利以总价600万美元卖给了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这次投资不仅获得了100万美元的纯利润,还将新技术留在了中国。此外,新的投资主体,如“民企投资联盟”等在长三角地区也不断出现。我国第一个民资财团中瑞财团就诞生于浙江温州,其成立后不久,采取不同模式的“江苏投资联盟”也在无锡成立。三是投资资金来源融资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宽。股票、债券、集资、转让经营权等融资方式逐步进入投资领域,资金筹措方式多样化更加明显,各类资金来源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五大部分,其中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和利用外资是长三角区域投资资金来源的主渠道。资金来源的特点表现为自筹资金的主导地位更加突出,在资金来源中占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以放权让利和搞活企业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先后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长三角区域各地方政府与企业以及中央财政与长三角区域各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调动起来,自筹资金在固定资产再生产中的主导地位更加突出。以江苏为例,在2001年—2004年全社会投资中,自筹资金达11227.09亿元,比“九五”时期累计高出58.7%,所占比重为58.1%,比“九五”时期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比例不断提高,2004年城镇投资资金来源中的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占其自筹资金的比例达69%。同时,利用外资继续得到发展。以江苏为例,“十五”以来,江苏利用外资在“九五”增长的基础上继续得到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利用外资四年累计1938.25亿元,年均递增23%,比“九五”时期提高8.9个百分点。
        第三,长三角投资结构体系发生新变化,战略性投资比重增加。长三角区域由于较于其他经济区域在人力资源,经济基础,法制氛围,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特殊优势,令其成为外资战略性投资的首选区域,投资结构体系发生的深刻变化也导致整个区域产业结构的创新与升级。一是大量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已逐步撤出长三角区域,而外资战略性投资比重加大带动和提升了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根据全球市场和中国市场的变化,跨国投资集团普遍选择了继续追加和转型投资,开拓中国市场,以巩固和完成其整体战略布局。因此,长三角区域当前长三角地区产业结构已经升级,规模偏小的、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已不适合在这里发展了。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也由注重短期收益向全球性战略性投资的方向发展。以苏州为例,在上世纪80 年代中后期,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大量引进外资的是苏州市的乡镇企业。1992年高峰时,苏州乡镇企业累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1000多家,引进外资近10亿美元,但是这些三资企业,大多数是规模较小的、以轻纺工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今,除少数三资企业继续留在当地发展壮大外,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外资撤走了,有的转移到中西部地区去了。随着这些规模偏小,技术档次偏低的外资企业的溢出,大量进入的是规模、技术层次高的国际性大企业、大公司。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有80余家在苏州投资,有些还设立了研发中心。这些国际性大企业、大公司来中国、来苏州大规模投资,都是出于全球战略的谋划,是一种战略性投资。苏州已成为全国大中城市中引进外资最多的地区。外资战略性投资的另一个表现形式在于独资化倾向有增无减。跨国公司在尝试进入阶段通常采取“介入性投资”(象征性地与中国国内企业共同出资,参股比例较低,不占经营主导权),对华投资的目标是追求贸易权益;而在进入整备期后,对华投资目标转型成为利用资金、网络、信息等综合优势,提高出资比例。为确保经营利益,投资整备期跨国公司的独资、控股、实质性投资在对华投资中的比例增加。以上海为例,欧美国家的战略投资明显上升,大量战略性投资进入上海,外商独资及控股项目数量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数量明显上升,增资扩股中的新增外资占引进外资总额的比重也逐步提高,外商收购存量资产设立新企业的情况明显上升,通过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资产存量或股权,新建企业或重组、控股、独占原有的合资企业,已成为明显趋势。外商集团组合性投资开发大项目的数量也明显上升,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上海,斥巨资投入高科技工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以及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领域。统计资料显示,上海作为长三角的龙头,又是国际大都市,在引进外资方面具有科技、金融、人才、信息和口岸方面的优势,国外大财团、跨国公司以上海为基地来拓展我国市场的战略意图比较明显。三是投资创新拉动产业升级和产业创新。长三角投资体制的创新同时拉动了产业创新,形成了一个“产业——资本——产业”的良性循环。如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立了有2亿元资本金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领域依托园内的优势产业,以嵌入式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为主。投资方向由投资成熟技术、成熟企业为主转向以投资“种子阶段”的科技型公司为主。这就为苏州工业园自主创新企业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长三角投资领域的创新使资本的配置更加合理,发展更为科学。如台州市商业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微小企业贷款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家开发银行首批协助开展微小贷款业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这就为当地处于创业期的新兴产业提供了有力的融资支持。
        (二) 长三角区域投资发展新形势下法制环境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经济要发展,法制须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是整个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中心环节,随着长三角区域投资发展新趋势对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的有力推动,投资的积极作用将会更加显著,投资法制环境建设尤为重要。
从接轨国际惯例,吸引外资的角度来看,现代化的经济区域实行依法治理是约定俗成的,是国际上通用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法律手段是调整涉外经济活动中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也是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条件之一。现代化经济区域不仅向一体化方向发展而且将更为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随着我国加入WTO,势必要求作为经济发展和引资前沿的长三角区域在更深程度和更高层次上与国际惯例接轨,要求区域内具备统一协调的法制环境,按国际惯例依法管理和引导投资行为,规范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从长三角区域自身发展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创新的需求来看,有效、合理而合法地利用本区域优良的自然和社会资源、劳动力等优势,有利于整个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大局,有利于长三角区域资源和生产力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产业创新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为投资者提供最好的投资环境,如提供水、电、气、交通、通讯的便利,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是十分必要的。投资法制环境建设又是投资环境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因为,优良的投资环境不是简单地通过行政手段能奏效的,必须通过具有一定权威性、有一定强制力和规范性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因此长三角区域各城市应充分考虑到,合理地开发利用本区域的各类资源,需要协调健全的这一特殊地区中央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当投资者的行为与本国利益和其经济区域所设定的目的相违背时,也只能用法律法规予以制约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而不能以行政命令取代法律。对投资者的管理和对整个投资环境的管理也要通过一定的管理机构来依法实现,管理人员的素质、工作效率也要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严格依法行政。
        从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和保障的要求来看,特别是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他们共同的期望是,所投资的区域应有与国际接轨的,比较健全开放,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应有相对稳定的明确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人身财产安全能得到保证;能尽量减少与地方政府机构的接触;拥有运转快捷有效的交通等系统。
        如前文所述,长三角投资领域出现的三大新趋势也同样迫切需要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积极推动和引导:
        首先,良好的投资法制环境有利于吸引大量外来投资。在整个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之中,积极引导外来投资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十分重要。而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投资环境问题,最为关注的就是区域法制环境建设的健全程度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实现程度,良好的投资法制环境对投资者必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能够通过明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投资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投资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良性循环。近年来,国内诸如珠江三角洲,西部开发地区等几大经济发展区域也开始重视本区域投资法制环境的研究建设,不遗余力地创造各种条件和机会吸引投资者到本区域投资,无形之中对长三角引资优势形成挑战,有数据表明,从投资区位变化趋势上看,长三角、环渤海湾地区、珠江三角洲三地区将是跨国公司未来三年直接投资首选地区;而华人资本投资目前主要集中在东南亚、珠三角、长三角以及环渤海地区等,其中长三角是他们最为看好的投资热土。但不论是欧美、日本等外资投资还是华资投资,都是经过多方考察和慎重选择的,因此,要巩固长三角区域的引资优势,不断地健全和改善投资法制环境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
        其次,健全的投资法制环境有利于各种形式投资,尤其是外资的战略性投资在整个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合理配置和良性循环。根据2005年2月24日商务部公布的《2005~2007年跨国公司对华产业投资趋势调研报告》结果,61%的跨国公司明确表示在今后三年内将继续扩大对华R&D的投资。主要特点为,大多数跨国公司的R&D网络仍然处于本国中心型的发展阶段,即虽然跨国公司的中心试验室的R&D职能部分向外扩散,但其核心部分仍保留在母国。跨国公司在中国R&D的投资方式开始由战略技术联盟向跨国并购过渡。在生产方面投资倾向于独资新建。作为跨国公司投资首选区域的长三角来说,一方面,规范而优良的投资法制环境有助于增强投资者投资的信心,使投资者对投资的回报形成合理的预期,同时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由于外资在战略性投资领域的进一步拓展,稳定而完备的法制环境对于合理引导外资流向,优化资本结构,留住外来资金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外资的战略性投资也是一把双刃剑,稳定的战略性投资和独资化趋势对于引资区域来说极易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外资垄断化经营加剧,造成区域经济核心技术的缺失,从而导致整个区域经济在国际和国内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实际下降,影响本土产业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合理的法律规制和引导,跨国公司只会将商品生产中最没有附加利润的部分,比如组装环节,最耗费能源和原材料、最易造成污染环境的环节放在中国。而公司利润和新创造财富的绝大部分将会被跨国公司所拿走。在国际产业分工的总体格局中,引资国和引资区域就只能充当打工者的角色。
        第三,由于投资结构的创新导致的产业结构创新,需要法律的有效引导和规制。改革开放后,长三角地区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混合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国有经济,产业结构得到极大改善,取得了明显成效。进入新世纪后,顺应改革开放的大潮,长三角区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投资领域作为经济变化的直接载体,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形成了国资、民资、外资“三足鼎立”的投资主体结构,并呈现国有经济投资总量扩大,比重下降,港澳台外商投资稳步增长,民间投资长足发展的格局。投资结构的创新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有效地规范和引导投资结构的合理构建,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切实保障各种类型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各类投资行为,切实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技术创新的进一步升级。因此,投资法制环境的建设对于长三角区域整体经济体制的变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分析

       (一)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的优势分析
        回顾长三角区域引资的整个过程,有三个重要阶段必须提及:1992年以前,我国虽然在政策上制定了很多鼓励外资和华侨资本直接投资的政策,但真正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很少。1979-1991年,全国合计利用外资才233.5亿美元,FDI占国内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也很低。长三角区域引资进程并未真正启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随着国内掀起经济发展的新高潮,也吸引了大量投资进入长三角区域。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从2002年开始,长三角引资尤其是引进外资,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的强劲发展促进着社会的现代化,长三角区域包括投资法制环境在内的整个社会环境顺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也同样有了长足发展。来自台湾省的一项调查显示:整体投资环境被列为最佳的A级城市共有七处,而且全部集中在近几年成为新兴投资聚集地的长三角地区,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执法认真。可见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的建设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评价一个经济区域投资法制环境是否优良的几个重点方面包括:一是本区域规范投资行为的法律、法规健全,投资立法能充分适应本区域投资发展的需求,已制订的法规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协调,区域内部各省、市法制协调统一,不适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够得到及时废、改;二是投资者行为能够得到有效、合法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规制。不当的干涉能够得以及时制止,投资领域的各种利益冲突能够通过而且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司法腐败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三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较高,法治政府建设卓有成效。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得到有效推行。四是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较强,官员权力的制约、投资者权利的实现有确实的保障,投资行为的遵纪守法蔚然成风。从这四个基本方面来看,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建设在全国各大经济区域中的优良程度名列前茅。
        首先,经济强劲发展不断推进长三角区域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正是在长三角强劲的经济推动下,长三角两省一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江苏省提出了“法治江苏”的法治现代化战略。建设“法治江苏”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民主健全、法制完备、经济繁荣、政治清明、社会安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通过发展民主政治、完善地方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强化法律监督、培育法治精神和法律素质等途径,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努力建设与现代化目标相适应的法治江苏。建设“法治江苏”不仅仅要求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而且要求在加强和完善法制的同时,不断发展人民民主,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进一步推进,上海和浙江也开始步入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推进阶段。上海将继续致力于建设法治政府,继续推进“企业、市场、政府、社会”四位一体的综合配套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对一些长期沿袭的政府不该行使的职能、一些长期习惯的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政府管理方式、一些长期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和瓶颈问题,实行根本性的改革,在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浙江明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并将法治政府建设当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不断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其次,长三角区域良好的人文环境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法制整体氛围。良好的人文环境对于投资法制环境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对于那些在长三角投资的企业来说,人文环境绝对是他们当初看重的一个要素。从文化的层面上看,渊源悠长的吴越文化和长三角区域性文化近年以来的协调发展为长三角区域良好的法制氛围奠定了文化土壤和文化背景。如近年来长三角的文化节庆就各具特色: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以政府为主导,重心在打造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海电视节、上海旅游节等大型国际节庆。而江苏则利用昆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机会,建设起“中国昆剧艺术节”、“常熟中国服装博览会”、“江苏省农民艺术节”等一批节庆亮点;浙江文化节庆以数量取胜,每年超过了100个,如杭州的西湖博览会、海宁的国际观潮节、建德市的新安江之夏、舟山的国际沙雕节等,吸引了大量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源投入。从科技教育的层面来看,长三角集中了全国众多的科技与教育力量,拥有雄厚的综合科技实力,综合科研与教育水平代表着全国一流水准。特别是上海、南京汇集了许多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是全国科技人才最密集的地区之一。 据1999年的统计,中国的两院院士共有1460位,其中江浙沪三地的人士有636位,占43.5%,足见长三角地区教育基础的厚实。总的来说,长三角区域包括政府官员、投资者和企业员工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较高,依法办事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三,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得以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以后,给长三角各地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带来一次革命性的变化。 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一“制度安排”对长三角区域各地政府的管理理念、政府的管理方式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中首先对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如何适应长三角区域快速领先的经济发展和法治现代化是最为现实的挑战。其次确立政府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设定条件、许可程序和受理期限,有效地规范了政府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具体需要而进行的各地政府的行政许可文件清理程序,有效地梳理了投资领域的法律规范,对于提高长三角区域投资立法和执法水平意义重大。此外,行政许可法还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责任,这对于树立权责一致的管理理念,建立责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有利于长三角各地政府依法行政的推进,和社会法制文明的进一步普及,有助于提高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的质量和建设水平。
       此外,长三角的国际化也进一步推动了长三角率先实现投资法治现代化。国际化是长三角区域文明的第一特点。集中了近年中国引进外资数量大约60%以上的长三角地区,随着资金和技术涌入的还有管理和文化。最早拥有国际文明基础的长三角,国际化的进程正在强劲复兴并后来居上。国际化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法治观念,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化的进程加快,接轨国际惯例成为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建设必须而且重要的任务,长三角各地为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近年来在投资法制环境建设上已逐步向知识产权保护等外资关注领域倾斜,同时更加注重长效法制机制的构建,投资法制建设的合理性和国际性得到重视和发展,有利于正确引导外资流向和调整投资结构。
       (二)长三角区域总体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思考
        从总体上看,近年来,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建设在引进外来资金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和规范投资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20多年的实践也证明,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远不能满足投资领域迅速发展的实际需求,目前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首先,引进外资的政策引导和法律规制存在误区。一是目前长三角各地的引资政策和法制建设还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进入,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有些政策和措施多缺乏深入调研,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缺乏有效而系统的法律规范的长效机制。二是在引资政策和投资法制的实施中,长三角区域也出现了许多“中国特色”的误区。有些地方政府盲目下达不切实际的招商引资“硬指标”,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标准。迫于压力,招商引资出现了“全民运动”。一些部门和个人为了完成指标,不问投资者的信誉,不顾投入产出结构是否合理,也不管影响不影响环境保护,敞开大门一概招来。存在散、乱、差现象。有些地方甚至为了争引外资竟然相互攀比,土地白送,税收减免,突破国家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底线,甚至有的地方还直接提出零税费的承诺。不仅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大量的损失,有违法行政之嫌,更为重要的是,它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竞争的不平等。三是投资政策和法制对带动区域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空白。利用外资的另一个动因是可以获得先进技术。但是有些外资带给中国的技术并不很先进,相当一部分是其自身已经淘汰或正在淘汰的技术,缺乏政策与法规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区域投资政策法规统一性的缺失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整体推进。一方面投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的短期性和随意性较大。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有的政策也出现了一些冲突,如地方或行政垄断、补贴、歧视待遇、倾销、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使一些商务成本较高的核心城市正在丧失引资发展的优势。另一方面,长三角区域尚未建立统一法制协调机制。长三角包括两省(浙江省和江苏省)一市(上海市),浙江、江苏两省政府和上海、南京、无锡、苏州、徐州等地都拥有独立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任何一方无权否定它方制定的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发生冲突、但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些协调会议,由于考虑各地的自身利益,往往无法达成共识,在争论中可能丧失了最佳的发展时机,或者又走回各自为政的老路。
        第三,长三角区域投资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形成。各级政府对民营经济主动指导、积极服务不够,民营企业在利用社会资源取得发展上仍然面临障碍,民营企业无法及时获取关系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商业机会的现象尤为突出。同时对于民营经济相应的服务体系不健全。在权益维护上,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中的行政“不作为”,使民间投资主体的财产权得不到依法保护等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外资与国内投资的政策优惠程度方面存在差距,外资在长三角区域无论从税收还是征地政策性优惠方面都有较大优势,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相应的中介服务环节十分薄弱,现有中介机构有相当数量存在运行机制陈旧、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在对民营企业的招商引资方面,有的地方竞相降低“门槛”,形成了恶性竞争与重复建设。    
        第四,长三角涉及投资的多项领域存在明显的立法缺失。一是外资并购的法律调整滞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跨国并购是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形式之一,但外资并购法律调整相对滞后。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但在这些法律中对外资兼并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有关规制企业合并的法律主要由一些单行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兼并政策组成。现行规制并购的法律主要是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专门的法律很少,随着外商投资方式的转变,外资兼并问题越来越突出。 最新修订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仍然未涉及外资兼并问题,国内各大经济发展区域的外资并购的法律调整不完善,长三角区域专门针对本区域外资并购的统一法律法规调整几乎是空白,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调整。同时,法律、法规之间的不统一、缺乏权威性削弱了现有法律法规的效力。现实中外资兼并仍按三资企业的规定进行,其矛盾和冲突已十分严重。二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足。入世对长三角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相比,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立法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方面保护客体不全面。目前有关立法的保护客体是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未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但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识。救济措施不完备。例如,商标法、专利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是终局的;没有规定司法当局可以采取临时措施等。保护力度不合要求。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对权利人提供的民事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各地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主义比较严重。三是环境保护立法不足。整个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仍然面临许多严峻的问题。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只用不养、对动植物滥捕狂采、自然景观遭到破坏、环境保护和管理关系不顺等情况,长三角现行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及力度显然还远远不够。
        第五,政府主导投资倾向依然占据重要地位,缺乏有效法律规制。“一种具有根本性的制度瓶颈至今未能得到有效的突破,那就是政府部门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至今仍然在大量地参与市场活动。” 政府主导性投资依然存在,政府直接介入经济运行,政企不分,职能交叉与市场有明显的不适应性。还存在以政策代替法律,投资决策的机构和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投资决策的短期行为和错误引导屡见不鲜,投资决策失误导致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引资区域环境保护不利等后果依然存在。
        第六,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还不到位。行政许可还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一是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有些县乡政府行政机关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市场进入很难,而一旦进入却又缺乏监管。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还要给好处、托关系,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七,社会保障的对接机制严重不足。目前,在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最为重要的法制障碍就是人才流动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社会保障与户籍、档案关系等政策法规有关,尤其涉及各种地方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内统一协调是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分割的、本位的单个省市、地区的法规,无法帮助有效开发和利用其所需的高端、紧缺、急需或各自重点产业所需的人才,反而成了直接阻碍人才流动的层层壁垒。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尚无法实现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长三角区域内实现社会保障的统筹也不现实。由于地区间社会保障体系的不一致,人才在流动中很难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合理转移。

        三、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建设战略选择及对策

      “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指商品和生产要素的无障碍流动,包括市场规则一体化,产业分工与协作以及交通一体化。其基本意义就是消除经济发展障碍,降低经济运行成本”  ,经济一体化的内容主要涉及贸易的自由化、要素的自由流动,公共产品一体化配置、以及政策的协调性。“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目的,从根本上说是通过促进内部经济要素的流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区域共同利益最大化,最终全面提升长三角的整体竞争力。” 长三角经济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对长三角法制环境建设尤其是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战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必须把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实施自始至终都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使长三角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受到法律的规范性调控及调整,以保障和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和社会协调、有序、健康地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整体战略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建设应与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步进行,从而做到招商引资和投资管理有法可依。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为外来投资和投资商创造条件,规避各种风险,确保各种投资行为都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但是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建设还不能仅仅停留在投资法制建设这个层面,还应进一步体现和贯彻各项法治原则,使长三角区域整体法制建设、民主建设以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紧密结合、相互促进。长三角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各项战略都必须依法办事,决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都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并以努力培育和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氛围,提高全区域社会成员的法制素质,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为动力和手段,确保投资领域的规范运行。
        其次,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建设进行应与努力营造良好的整体区域法治环境紧密结合。在注意硬条件、硬环境建设的同时,更应注重软环境的建设;在软环境建设中重视政策的导向,更应注重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特别是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投资者感到安全、公平、便利、守信,使全体社会成员处于和谐、团结、稳定的氛围,从而利用和调动一切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来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建设应结合本区域实际建立和健全较完备的法制保障体系。要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各环节都在其有机联系中发挥系统优势和合力,以便于正确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同时,深化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建设,还应抓住当前制约和影响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一些关键性因素和环节,诸如生态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等。通过及时有效地协调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以不断保持和优化引资优势,保障、激励和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地发展。
        第四,要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要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司法公正,党政部门支持司法工作,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法律意识,是当地投资环境的民间体现。
        长三角区域现阶段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重点决不仅仅是几部包含投资内容的地方性立法以及这些法律的执行与司法适用问题,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建设需要广泛地关注与投资行为有关的法制系统构建和法制环境建设的重点战略问题,内容涵盖区域内行政立法协商机制构建、行政执法体制的共性与个性的协调运作,人力资源的法律保障,统一法制平台的构建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建立健全等诸多方面。  
        (一)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协调战略
        1、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协调战略的现实意义
        区域投资法制协调战略的实施既是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必然趋势又是重要前提。随着长三角招商引资的不断发展,投资法制的一体化势在必行。因为这既是克服目前长三角投资领域中各自为政“瓶颈”的重要手段,又是推动长三角进一步发展的必要之举,意义重大。
        首先,长三角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要求区域内部投资法制建设的统一协调。目前长三角地区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经济总量最大、城市数量最多、发展潜能最强,引资优势最为明显的城市群,也是世界公认的第六大城市群。但长三角地区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市场及共同规则,各地在制定和实施招商引资的政策和法律时还是从以有利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的角度,局限于保护地方利益,甚至比赛出台的优惠政策,例如你有“三减五免”,我就包厂房送土地。这种低层次的竞争方式,可能在一时、一地得利,然而无论从单个地区的长远利益看,还是从长三角区域的整体利益看,都不利于长三角区域投资领域的健康良性发展。因此,面对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发展的迅猛态势,和投资法制环境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长三角区域各地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和互动,发扬“团队精神”,形成区域核心竞争优势。长三角区域新一轮发展不仅取决于投资法制一体化,而且必将受益于投资法制一体化。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实施区域投资法制协调战略,保证投资法律环境的无差异性和协同性。这不仅是长三角地区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选择,也是保持长三角地区区域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在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建立国内统一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显现,要先行一步,尽快实施投资法制协调战略,推进长三角区域政策和制度建设一体化,通过法制营造一个区域共同大市场,从根本上增强区域竞争力,为率先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
        其次,投资法制协调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从整体上改善投资和经营环境。要通过投资法制的一体化建设营造一个区域共同市场,建立一个无障碍和无壁垒的共同市场需要共同法律规则,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通过法律建构一个投资结构合理、区域引资政策和法制协调、各地密切合作的长三角投资发展规划是区域社会与经济总体均衡发展必要条件。强调区域总体均衡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将逐步改变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地区引资规模和经济发展速度的观念,有利于逐步消除不同城市引资规模和经济指标盲目攀比的现象。投资法制协调战略旨在建立统一、公平的市场规则,而市场规则的统一公平将会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济纠纷,从而在整体上改善投资和经营环境。一个透明化的可预期的统一市场规则,实际上构成了长三角发展的核心优势。
        第三,投资法制协调战略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长三角区域地区之间政策与法律壁垒的存在需要构建区域内部统一的协调机制,消除地区之间的政策与法律壁垒,逐步促使长三角各地的经济政策法律趋同。制定和实施长三角投资法制协调战略能够督促各地方政府逐步放弃一些低层次的竞争手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投资法制协调战略的提出对长三角区域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各地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对统一规则的认同和了解,而且需要他们严格地执行统一的规则,同时在民事、商事、公司、经济、行政、担保、律师介入等各个法律体系中切实起到协调和引导作用。要求政府做到全面推动和积极开展市场化条件下的政府间的合作联动,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化条件下,加强政府间合作,联动制定市场运作的统一法规、标准、相关制度和运行方式,联动探索和制定政府间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实行区域调控模式的转换。
        2、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协调战略实施的对策
        首先,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协调的投资管理决策机制和法律框架。这是区域协调的基础,由于目前国家还未考虑制定长三角区域经济开发的基本法律,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一个对长三角各地投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显然在目前来说并不现实,因此,要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投资管理决策机制和法律框架,只能通过确立长三角区域法制原则的统一协调和法制资源的有效整合来得以实现。要建立区域内部统一决策机制,全面统筹整个区域投资领域的重大事项决策,并负责对整个区域的投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提出总体纲要和规划。比如可就长三角区域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出投资立法协议,以制订的统一性“法案”作为各省、市相应立法的“蓝本”。通过协调执法,加强各地政策和法律执行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铲除地方保护主义,鼓励和促进企业的跨地区竞争。在制度上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比如,为了形成整个长三角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需要各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协调建立区域内部利益补偿机制。有些地区需要对本地的产业布局做出调整和让步,同时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资源开放等方面,有些地方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失,这些就需要共同平衡各地之间的利益,兼顾效率和公平,利用税收优惠或补贴等手段加以平衡。
        其次,确立长三角投资立法协调整体机制。一是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时,应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网上征集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国务院立法协调机构和长三角统一立法协调机构的意见,尽量减少立法冲突现象的产生。二是建立交叉备案制度。交叉备案制度就是长三角各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备案以外,还应该向其他各地人大常委会和地方政府进行交叉备案,如发现该立法有可能损害任何一地利益时,就可以提交长三角立法协调机构进行协调,以保证及时发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否与上位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同时,还可以采取生效前备案制度,有利于尽早发现立法冲突。三是建立长三角区域法律的相互认可和法律资源共享机制。这是解决目前长三角地区法律不统一现状的一个重要手段。比如,一旦上海市制定了某一部法律,长三角的其它二个行政区浙江省或者江苏省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认可的方式承认该部法律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在其行政区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实现法律法规资源的共享,以真正达到三地法律趋同、融合直至最终走向统一的目标。四是要对长三角统一立法协调机构的权限、工作程序和评价方式加以明确。由于各地单项立法都是法定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且与其上位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冲突,即在本质上它们都是合法的。因此,长三角统一法制协调机构必须遵循法律的原则,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加以协调,而不能凌驾地方立法权之上。为了考核该协调机制的运行情况,还应当确立跟踪评价制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利用多种方式进行跟踪评价。这样产生的政策机制将使各地方政府在出台任何法案时不能不充分考虑长三角协作发展的精神。
        第三,尽快建立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的协调机构。投资法制协调机构应有很高的权威性,由长三角各省、市的人大负责人、人大代表和政府、地方法院代表组成。由各地的人大负责人组成理事会。投资法制协调机构包括几个重要职能,一是协调区域内各地方立法机构,共同制定长三角投资的法制建设战略框架。二是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手段及责任追究机制,如遇到有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现象时,可以统一执法的手段来加大执法的力度,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三是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投资法制信息平台。组织长三角区域各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社科院及相关单位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以合同形式为地方投资法制建设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建立长三角投资法制信息网站,它将由长三角投资法制建设的协作机构授权,在网上发布长三角投资法制建设的各项重要信息,包括各省市的投资立法动态、立法草案及最后通过的区域性法规、研究成果及长三角地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供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标准、依据和结果查询,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和网上行政复议申请等法制服务。
        第四,建立便利投资者的长三角区域工商管理协作机构。 构建长三角工商管理协作机构和协作机制,能够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服务实现零对接,为投资者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市场准入上的一视同仁。在制度上确保区域内各地企业间的准入通道畅通、市场信息共享、注册经营便利。鼓励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的跨省区投资和流动。并在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的前提下,为三地民营企业联络交流构筑平台。积极组织商贸洽谈、人才引进、投资咨询及改善投资环境等活动,以此作为联系、服务和引导民企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应当建立长三角著名商标审批、注册、保护一体化制度,开通三省市著名商标享有同等待遇、同等保护的直通车。并完善商标侵权的仲裁制度。同时积极构建长三角区域内统一的打假维权网络,建立三地协作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就需要建立跨区域的经济违法案件处理联动机制,一处发现有假,三地协作办案,地方政府决不护短。
        第五,建立一个长三角区域法制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及沟通制度。一方面便于投资者获取区域内各地的投资优惠政策信息和投资法制建设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和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目前一些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已进行这方面尝试,如《东南交通网》、人民网的“长三角地区”等都相继建立,为促进地区的交流、通讯、产业部门调整的发挥信息引导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各地的管理与服务部门,尤其是银行等投融资机构,能获得企业准确、完整、及时的各项信用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长三角区域内一体的信用诚信与监管体系,实行企业黑名单警示通报制度,由此建立起的市场诚信体系将使诚信、守信企业处处通行,违信、失信企业寸步难行。此外,还能够为长三角各地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一个信息共享和相互沟通的平台。
        第六,推进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律服务的自由化和一体化。要实现长三角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法律服务必须自由化。上海市在长三角地区最早实行“律师自治”,由律师选举律师协会会长,由律师协会办理律师年检注册、律师协会履行对律师进行培训的职责,都值得长三角其他地区学习。江浙地区律师事务所应当走出“制度怪圈”,更多地与上海地区律师事务所合资、合营,形成区域法律服务实体。在消除地域壁垒的同时,长三角应率先通过联合立法,允许律师按照国际惯例介入企业登记代理、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法律程序代理、资本运作代理、税务代理等非诉讼事务。同时,在司法协助,特别是执行协助上采取直截了当的被告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直接执行制,打破“地方司法”造就的“执行难”局面。结合司法改革,推行长三角地区法官流动制,避免司法地域化,确保司法公正的自由竞争社会环境,使区域更具竞争力。广义上的资源配置,不仅仅是经济资源的配置,同时也是政治资源和法治资源的合理优化。要积极引导和发挥长三角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和其它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全区域的联合商会和主要行业协会,为区域内各行业的发展提供各类中介服务,并利用行业自律的方法来补充协调各方的矛盾。建立各项专家委员会,有针对性地为决策层分析协调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并提供经过科学论证的解决方案。建立长三角区域统一的投资发展银行和投资服务机构,使区域内的资金流能根据市场机制进行畅通配置,使长三角地区资本市场的统一整合从法律和制度上得到支持。成立长三角区域统一的人才库,实现区域内的人才柔性流动,使得经过长三角人才库确认的一张证书,能获得区域内各地的承认,并在人才的使用、激励、约束等方面做到一视同仁。 
      (二)长三角区域政府法制创新战略
        1、长三角区域实施政府法制创新战略的现实意义。
        长三角各地政府近年以来以《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为契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创新,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同时,政府法制的创新也为投资环境改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条件,因此,政府法制创新战略的实施对于长三角投资法制环境建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长三角区域投资环境的建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方政府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在经济发展中,政府要全面审视经济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还要求政府高瞻远瞩,注意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推进政府运行机制的创新,实现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政府管理创新,是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如能首先以法制约束自身的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然后从长三角的全局出发,综合考虑全区域内由于信息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利益冲突而导致的市场机制扭曲因素,制定出优化环境、协调利益、配置资源、疏通信息等一整套综合性的行政制度,那么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就能得到有利的推动和引导。因此,政府法制创新战略的实施有助于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是一个全面的、全方位的为投资企业发展服务的过程,更是一个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
        其次,《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政府实现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创新。政府有效而合法的管理和引导十分重要。但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如果不当,又会出现前文提及的种种问题,因此,经济运行中的现实问题对政府法制创新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宏观经济运行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如何通过政府依法有效的管理,对于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投资商的主动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投资商最为关注的问题,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不仅只是政策上的优惠,同时也需要政府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要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长三角各地政府必须加紧实施政府法制创新战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引导、管理和服务。政府要对市场经济发展履行政策引导、规划指导、依法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努力改善区域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搞好建设规划,制定运行规则,加强法律监督,提供公共服务,构建跨区域的基础设施网络,健全税收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进行环境保护的区域协调等。建立一种以市场竞争为基础、非行政扭曲和垄断势力扭曲的竞争秩序。要深化市场监管制度改革,如推行市场巡查制、互联审批制、“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监管双轨制、企业信用公示制、首办责任制、分距离监管制等等。
        第三,投资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规范和管理需要长三角区域各地政府的有效依法调控。如何使社会公共利益、生态利益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是长三角各地政府都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依靠传统的行政命令、政策协调及直接管制运行等调节矛盾的手段显然已经不适应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政府法制创新也势在必行。以长三角区域性环境保护问题为例,随着投资的大量进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就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目前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由过去的单一污染防治向生态系统建设方向过渡,政府在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宏观政策调控作用是不可弱化的,尤其是长江流域区域性的生态环境建设,依然要由政府牵头主导,但是,随着投资者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一方面,环保领域的投资行为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共同参与,另一方面,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对于环境保护的破坏作用也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和规制。如何科学地依靠市场规律,实现投资行为的依法规范和引导,对于长三角区域的城镇化建设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此外,长三角区域城乡差别、区域内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别仍然比较大,城市和农村、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还存在着差距,社会上贫富差距大。虽然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这个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政府的行政整合能力还比较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能力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距离。这一切都表明在实现管理创新方面,政府还大有可为。
        2、长三角区域政府法制创新战略的实施对策。
        长三角区域法治政府建设和法制创新战略的实施应当立足与长三角区域各地的实际情况,从法制观念创新、决策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创新、执法体制创新、法律救济方式创新和队伍建设创新六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实现法制观念创新。由于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是法制观念创新的主体,因此长三角区域政府法制创新意识的树立和依法行政氛围的培养,首要的问题是要牢固树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治政府理念。区域内各地政府应当重视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培训工作,要通过法制讲座、学法论坛等多种形式使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实质性的提高。其次要加大长三角区域内经济、文化、社会的法治化效应。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先生在总结我国法学与社会盛衰规律时指出:“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长三角各级政府都要充分利用这一良好基础,发挥好宏观调控指导和协调作用,努力造就法治、经济、社会、文化有机结合和互动发展与协调平衡状态,使法治在社会总体发展中发挥最佳的功能与效应。三是要加强有长三角区域特色的法律文化建设。良好的区域法律文化能为法治的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人文环境,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公职人员和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建设有区域特色的法律文化不仅要依靠各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推动,更重要的是要依靠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以及公共媒体的力量,构建起长三角区域内统一协调的法制宣传和研究氛围,打造全区域信息共享的媒体平台,并通过他们的运作,使法治的目的得到实现。
        其次,要实现政府决策机制和立法机制的创新。政府决策机制的创新的目标在于由过去传统的“无所不管、无所不干预并对全社会进行控制”全能型政府,向一个有限的高效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从而使政府的工作归位、到位,又不越位、不缺位。根据长三角区域政府决策机制的现行状况,决策创新在长三角区域各地政府来说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稳定、科学的政府决策机制。长三角区域要切实实现决策创新,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将政府决策为主转变为以市场决策为主,政府应当更多关注公共服务,同时发挥合理配置资源、引导市场发展的作用。通过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三者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透明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二是要明确政府在决策机制中的主要任务和责任目标。政府决策的基本方向应当是通过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公共财政、公共投资、公共项目、公共支出,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承担公共利益的守护者这一角色,那么,政府的决策行为应当以有利于整个长三角区域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考虑。三是,增强决策机制的透明度也极为重要。长三角区域科学决策机制的建立和创新一方面要求各地政府探索透明、公开的决策方式,明确设定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决策的责任追究方式,另一方面也要求长三角区域各地政府能够构建统一、协调的决策机制,形成区域内统一合力,使决策更有利于区域的共同发展,避免决策失误等现象的出现。因此,尽快建立各地政府间决策协商制度或建立决策协调机构十分必要。四是要广泛尊重民意,提高决策的民主性。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行政决策的广泛听证和努力推行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决策原则。尊重民意,融洽党政与人民群众关系,注重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依法调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各类社会矛盾。五是改革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从源头上控制有审批与处罚事项文件的出台,改变政府部门立法、执法为一体的状况,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程序性建设,适应入世和建立长三角经济发展统一平台的要求,按照“少而精、有特色、集约化”的要求,适当控制长三角各地地方立法的总量,增强区域内各地立法的协调性,慎用立法资源。实行综合立法体制,大力倡导开门立法,要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的立法建议,明确凡涉及重大社会影响和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立法项目,要通过论证、听证和网上发布,广泛征求意见,在长三角区域普遍建立立法与执法分离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此外还要和加强对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性审查,长三角统一立法协调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关规定以加强各地规范性文件的交叉备案制度。加强各地方立法的后续监督和跟踪研究工作,特别是对涉及到审批与处罚事项的立法顶目,和与长三角区域整体发展有关的或涉及其他各地利益的立法项目要开展专项检查与评价,为完善立法与执法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要实现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一是要增强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协调性。政府制订的规划和政策导向应当让企业很清楚地明白:政府在倡导什么,希望发展什么。同时,长三角各地政府也有必要合作构建一个相互关联的信息平台,定期地联合或分别举行一些新闻发布会,进行这方面的信息发布,同时和一些中介机构如行业协会等一起制订行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切实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利,有效地减少由于管理透明度不足带来的种种障碍。二是要积极发挥区域内各地政府依法宏观指导管理和监督与服务的职能。要改变政府调控投资行为的方式,从因事调控为主向机制调控为主转变,从政策调控为主向依法调控为主转变。同时要注意长三角区域共同利益的统一和协调。进一步依法理顺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在党政分开、政事分开的同时,各级政府与各行政部门应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职责,依法认真履行调节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职能,做到依法履职作而有为。同时,政府按照依法理政的要求,通过加强内部改革、调整等机制建设,使法治政府结构更加合理,制度更加健全,功能更加强化,效能更加明显,进而实现区域内政通人知,经济协调发展,社会政治稳定的良性循环。三是要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政府管理创新,应当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政府要做好“裁判员”的角色,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氛围;政府管理要和现代经济发展的知识化、信息化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实现信息发布透明化,避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降低交易费用。四是要以服务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紧密结合,探索迫切需要又有实效的管理方式。如目前各地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实行一门式服务,上海、南京、杭州、苏州等城市还实现了行政许可网上受理,大大方便了投资者。
        第四,要实现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坚持把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相结合,通过实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来实现行政处罚职能与审批管理职能的适当分离。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要遵循先易后难、先局部后整体、逐步推开的原则,优先选择具有区域特点,又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进行小综合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为今后整个长三角领域经济管理领域的大综合执法打好基础。
    一是各地要统一按照清理削减审批、改革审批方式、相对集中审批权三个阶段,有步骤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长三角区域各地正在改变审批方式,推行行政许可一门受理,并联式审批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并建立效能监督机制。如南京市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81个相关部门集中到一个大厅。这一阶段的改革初步解决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的问题,但并没有改变多头审批的性质。因此,下一步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主要是两类相对集中方式:一类是将多个审批机关行使的职能相近的审批事项,合并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另一类是将目前属于协调性质的“一门式受理”和“并联式大厅”的审批机构逐步转变为实质性、相对独立的审批机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必须按照“宽职能、大部制”的要求,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相结合,从行政管理的总体上来进行政府职能重组和政府机构改革。二是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逐步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加快进度将尚未集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位;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深入研究扩大职能归并范围、扩大实施区域范围和创新体制问题,并从体制上实现审批权与处罚权的分离。三是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重点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要加快对长三角区域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执法状况的调研。进行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重点的调整政府机构与职能的研究。将行政执法机构分为事前审查审批管理和事后监管处罚管理两个方面,分别单独设立相对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同时集中行政决策机构,适当设立少数行政监督机构,形成执行为主,监督保障,集中决策的执法管理体制。四是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要明确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长三角区域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领跑区域,宏观重视运用新型责任,以预防宏观经济损失的发生,以及对现有损失的及时补救是十分必要的。如为有效利用政府财政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建立严格的专项拨款审批制度、检查制度和验收制度,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实施并验收,可参照和借鉴世界银行中国项目援助的作法,实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拨款检查监督办法,一旦地方违反规定,挪用专项资金,则采取新型责任,实施严厉的惩罚手段,包括减少拨款、停止拨款,甚至追还拨款等。
        第五,要实现法律救济方式的创新。目前,长三角区域在上海拥有全国首个跨省市的消保维权网络——长三角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江苏、浙江和上海三省市联手在长三角地区16个城市开展消费者行政救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12315”维权网络等方面的合作。长三角区域已经基本建立消费异地救济制度。如,其他14市消费者在上海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直接向上海工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并获优先受理。加强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互认互通,并建立了商品质量案件的移送和协办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检验和确认的协作配合制度。一地工商部门如需委托异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检验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积极协助联系。针对各种救济制度比重失调现象。一是要提高整个区域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对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的宣传,使全体社会成员树立依法寻求救济的观念。二是完善各种层次,不同种类的法律救济制度与救济机构和行政救济机制的外部运作环境。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性,提高行政救济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健全和完善国家公权力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监督和约束机制。要要结合WTO规则的要求,切实发挥经济仲裁机构的作用。切实实现仲裁与行政分离并且使仲裁独立于行政干预。目前长三角区域的各种仲裁机构还有绝大部分与行政机关有实质的隶属关系,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来要求合同当事人选择到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仲裁机构应该是纯民间机构。鼓励仲裁机构跨地区受理经济案件,有利突破法院的地域管辖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发挥仲裁机构在长三角地区经济裁决作用。将新的仲裁机构置于行政权的保护之下,既不利于仲裁机构的成长,也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背道而驰。同时要加强长三角区域仲裁的国际化。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仲裁的方式。长三角地区是我国仲裁机构最多的地区,近几年受案数量、标的也逐年增加,以今年国务院法制办2月9日关于2005年全国各仲裁委受理案件情况汇报情况来看:上海1592件,标的108000万元;杭州644件,标的63200万元;绍兴615件,标的15868万元;南京550件,标的96259万元;温州549件,标的4100万元,分别排列全国前20名。无锡429件,标的36000万元;苏州316件,标的43200万元;扬州312件,41252万元;宁波307件,148000万元;嘉兴256件,标的8000万元;常州222件,标的26300万元,排列前60名。湖州153件,标的10697万元;镇江110件,标的5600万元;泰州102件,标的5841万元,排列前100名。舟山仲裁委也榜上有名。总受理案件数为6187件,占全国总量的12.8%,标的总和为904301万元,占全国总量13.8%,而且递增率都在20%以上。长三角区域企业尤其应注意加强仲裁解决争议的意识。而且,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说服外方当事人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
  第六,要实现法制队伍建设的创新。公职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以及掌握和运用法律的程度直接决定着依法施政目的和作用的能否实现。为此,要打造法治政府,关键是打造施政人员的法律素质。目前长三角区域政府法制系统工作人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普遍较高,队伍建设也趋于完备,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基本都设立了法制机构。因此长三角区域目前在法制人才队伍建设领域的主要任务是要有计划地打造公职人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要素。一是要由各地政府协调统筹,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培训计划和人才交流计划,从施政理念、民主法制意识、依法施政意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意识、执政为民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勤政廉政和维护稳定意识,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与执政纪律等进行系统教育和培训,全面提升公职人员素质,以及对全区域法制建设基本情况的熟识程度。二是注重对行政领导干部权力依法实行程序化监督和制约。加强依法治吏,完善民主集中制。推行领导干部权力透明制和政务公开制,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听证、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等举措,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进而达到既实现有效的依法治权和防止权力腐败,又使公民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要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理清职能,明确权限,规范执法,强化对执法的监督。
      (三)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长三角区域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现实意义
        首先,从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角度研究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具有重大意义。无论是对于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还是民族工业的复兴和发展都十分重要,离不开对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健全与否, 已经成为判断一个经济发展区域投资环境好坏和评价投资立法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护长三角区域国际、国内投资自由化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和中国的国情,我国完成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订,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监督管理机制还不是十分健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尚未形成,因此知识产权的执法状况尚不尽如人意,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尤其在正在成为外商投资首选区域长三角地区。在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同时,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的重要的制造业中心之一,如何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创立民族品牌优势,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因此,认真研究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立区域性协调机制以加强该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我国的吸引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有助于吸引国际投资。借助国际投资谋求技术垄断和运用技术垄断进而加强和维护竞争优势,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重要策略。在发达国家已经率先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的情况下,技术成为获得垄断、维护垄断、打破国外垄断、取得国外垄断的最重要的条件。因此,知识产权在当今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中就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法律规制的完善程度成为跨国公司选择投资区域所考虑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中国知名国际投资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精辟地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助于民族工业的复兴和发展。
        第三,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协作机制,有助于推动长三角区域整体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当今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武器和有力手段,对长三角地区突破土地、能源资源短缺等经济发展瓶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具有重要的服务作用和支撑作用。加强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与交流,是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地区经济联动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课题,是进一步保证长三角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长三角区域各地知识产权部门有必要共同在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区域知识产权社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制度、建立区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拓宽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学习交流渠道、加大区域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养力度等方面进行实践与探索,从而进一步加快推进长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护长三角区域本土企业健康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能够有助于大力扶持拥有一批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土企业,并积极促使本地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在不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大力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有企业和本土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速提高产业化规模,针对国有企业和本土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多和质量不高的现状,提供孕育自主知识产权的良好条件十分重要。
        2、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具体对策
        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至少应包括产权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品牌战略。在制定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时,要把握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指导原则,符合国家的战略方向,在此基础上还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特点、环境地理优势等,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因此,建立长三角区域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应包括三方面实际内容: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使这些成果产业化。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有专家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基本完备,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如果长三角区域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成果的法律措施,缺少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桥的法律措施,将很难推动一个经济发展区域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发展,要在国际竞争中击败对手,就更不容易做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很必要,但如果保护和引导自主创新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的法律不健全,会使长三角区域处在劣势的竞争地位,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也可能受阻。
        首先,在构建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各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法律体系的无缝对接。目前,长三角区域的知识产权协作机制还是以联席会议,各城市结盟等形式运作,并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运作机制,也没有相对独立和固定的协作机构。如,上海市政府和江苏省政府都各自建立了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如果上海的这种联席会议制度模式推广、放大为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的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由三地的政府部门出面组织,联合各自的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和技监局、海关、法院等部门,组成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成为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区域性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维权协调机制,如开展交换情报、协作办案、联合宣传与执法、会展维权、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与咨询、联合培训等,逐步理顺两省一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力量,加强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因此,通过各地协商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协作的常设机构十分必要。同时要探索建立和完善专利保护行政执法协作网络,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专利法的宣传教育;联通专利技术交易网络,以实现专利技术信息共享和异地交易;加大专利执法力度,联合打击侵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行异地举报和跨省市维权,建立案件转办、移交的快速通道,形成打击侵权行为的联防机制,严厉打击跨省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
        其次,要积极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专家库,制订完善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以提高现有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素质;建立16城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检查、交流联合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与经验。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加强知识产权机构的研究、咨询和服务工作。目前,清华大学“长三角研究所”已落户嘉兴,中科院所属的8个研究院所也相继在嘉兴设立了分院、分所。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服务的发展方向应当针对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高层次服务人员缺乏,专利纠纷日益增多的特点,定位在以服务企业为主,采用高层次的研讨和培训为手段,由各级政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牵头,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和咨询工作,并且将培训与咨询相结合,尽快培养一批层次较高,能力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人才,依托长三角区域雄厚的教育和科研资源,培育一批科研和服务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行列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定期组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并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水平,对厂长经理、技术人员开展培训,使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各地企业。整合三地人才资源,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团,为处理重大和复杂案件提供服务。此外,鼓励学校建立面向市场企业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也是不错的做法,能够推进学校知识产权和相关科技成果向社会辐射,深度挖掘专利资源,实现知识资本化,推动知识产权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还应按照WTO服务贸易开放进程,引进外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和质量,从而使得知识产权经济在长三角地区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有大幅度提高。
  第三,实现科技资源整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于长三角来说,资源整合的一个重点在于有效地引导和整合高校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资源,推动长三角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有效地整合高校的资源,是拉动长三角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一个关键。但要实现高校资源与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良好机制,还需要构建机制灵活,形式多样的专利市场。因此,繁荣专利交易市场首先需要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引导,长三角各地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尽快出台有关鼓励专利转化的措施,积极引导高校和企业实现合作,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2002年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印发了《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02]61号),强化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为了落实《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措施,200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又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一起联合制定了“推进上海高校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湖州设立了“专利实施奖”、“引进专利奖”,宜兴市政府也作出了奖励专利转化好的企业的决定,都是值得其他各地借鉴的做法。长三角各地的高校也应当关注本地企业和本行业的最新需求和动态,努力使科研工作与企业实际需求相结合,为提高本地自主创新能力作出自己的贡献,而企业自身更应该加强自主创新意识,要通过各种合作方式,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实现双赢。此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构建专利服务网络和统一的专利服务平台。目前长三角区域已经建成了专利信息共享网络,下一步应当考虑将各地的专利信息网络资源实现对接和拓展,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和信息网络的重复建设,还要加强信息网络的互动功能。长三角区域专利市场服务合作如果形成互动网络,合作内容将会拓展得更宽。此外,还要加强长三角区域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此基础上,建设两省一市专利技术信息主平台,可以考虑将“长三角地区专利信息中心”主平台落地上海,使长三角地区实现专利信息服务一体化和网络化。以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的起点。
     第四,引导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进一步帮助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领导,建设管理部门,培养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使得企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和手段,申请和获取知识产权,并利用知识产权去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因此,长三角有条件的地区都应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突出抓好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并将拥有专利等作为认定与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和条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有较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专利战略与技术创新、市场营销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品牌意识,争创驰名商标,实行区域性商标战略,开展创品牌、保品牌工程。实行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的“著名商标互认制度”和名牌商品市场优先准入制度。长三角地区自古物产丰饶,有丰厚的自然和人文底蕴,盛产各种“名、优、特”产品,应协作挖掘长三角地区的地理标志资源,大力保护原产地名称,并有组织协调证明商标的申请工作。
        第五,要针对长三角区域的特色产业制定行业知识产权的实施战略,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整合长三角地区的行业协会,使之一体化,并使行业协会成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机构。此外还要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方面沟通和合作。我国入世以后,先有国外6C、3C等公司向我国DVD行业索要专利许可费事件,再有日本摩托车行业对我国摩托车行业进行知识产权围剿等诉讼事件。大量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往往都牵扯着一个庞大的行业和产业。要应对这些纠纷,仅靠每个企业的力量分别与竞争对手谈判往往势单力薄。根据国际惯例,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利益、帮助企业协调处理国内和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及知识产权纠纷方面有着独到的优势,因此在行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或因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受到指控的关头,行业协会应该发挥其功能,按照国际惯例及WTO的有关规则,有效地代表和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以发挥政府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同时,行业协会要指导同行业规范竞争,创建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
        以软件行业为例,尽管法律有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规定,但是在利欲的驱使下,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会不断出现,而且其行为会更趋隐蔽。如果某一企业单枪匹马打击盗版侵权行为,无论在人力和财力上都有很大的困难。可以由政府出面协调,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成立“长三角地区企业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使企业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并随时与政府部门互相联系、互相沟通,联手痛击盗版侵权行为,共同营造健康、良好的软件市场环境。
        第六,要大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程度,实现与国际惯例的对接。作为重要的出口基地和外资投资的首选区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至关重要。一方面,长三角地区是我国主要出口基地,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要。2002年上海市外经贸委、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上海海关等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就对外经贸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知识产权引进、中外合资、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保护等问题做出了颇具操作性的规定。下一步,可以通过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的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将该规定的有关条文由江浙两省参照适用。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领域。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目前仍将我国列为假冒知识产权和侵权的重点国家,对长三角区域利用外资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为进一步提高长三角区域利用外资的水平和质量,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上加大力度。在对外资侵权的赔偿机制上要建立较为明确和操作性强的标准和措施,加大侵权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关注外商在新领域投资所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如技术含量较高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就应当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又如在版权制度中,适应数字化技术的要求重新定义作品这一概念,对网络上的著作权问题,如作品的使用、付酬等做出具体规定。执法方面,地方政府也要致力于打破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加强长三角区域不同执法部门的沟通,在执行上使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种机制相互协调,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但要加强例行检查,而且要经常组织突击检查,加重罚款,使侵权行为不能立足。此外,还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要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增强企业乃至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开发意识和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依法对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予以平等保护,正确处理好遵守国际规则与维护国家利益的关系,既要适应国际规则,又要始终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本土企业开拓市场、技术创新,营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利益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上一篇  检察机关如何服务区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下一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大力推进法治城市建设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南京市司法局  技术支持:中国南京网站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3-2号  邮编:210008 联系我们:sjblzx@nj.gov.cn
您是本网站第 位访客 苏ICP备05083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