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南京市法学会改版成功!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研究
无标题文档
字号:
试论法治城市建设
[发布日期: 2009-11-10 ]  本文已被浏览过 923

 


试论法治城市建设


谈咏梅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写入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扎实推进,抓好落实”。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城市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这是由城市在国家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中提出:“要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 创建活动”,自此以后,建设法治城市的大幕在全国各城市如火如荼地展开。为了切实提高法治城市建设水平,加强法治城市建设,有必要对法治城市建设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法治城市建设的内涵与特征

        对“法治”一词,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比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英国著名学者戴雪认为,“真正的法治”意味着:(1)法律具有至尊性,反对专制与特权,否定政府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相同邮差一样严格遵守法律;(3)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虽然对法治的论述不同,但这些经典论述所表达的“法治”的实质和要义,是一致的,是一脉相承的。即遵守良法,反对特权,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透过“法治”的本质分析,可以看出,通过“法治”所建设出的城市,应该是一个充满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城市,应该是法律面前真正人人平等的城市,应该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城市,应该是全市人民都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城市,应该是人民安居乐业、民主和谐的城市。法治城市意味着城市的组织、运行、管理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城市处于有序、规范、监督机制完善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因此,法治城市建设必须具备的内涵至少应该包括:1、具有相对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体系,这是法治城市建设前提条件;2、具有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这是法治城市建设的组织保障;3、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市民,这是法治城市建设的群众基础;4、具有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这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安全屏障;5、具有诚实信用的社会关系,这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基本目标;6、具有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这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体现;7、具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是法治城市建设的体制保证;8、具有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市场,这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内在需求。可见,法治城市建设就是要通过完善立法,使法律而非权力在城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将城市管理者的各种公权力的行使全部纳入法治的轨道,使管理者的行政权力受到制衡,受到约束,受到有效的监督。真正遵循法律至上、公民权利、人权意识、权力制约、正当程序等现代法治精神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城市建设的内涵决定了法治城市建设具有以下特征:
        1、法治性。法治城市建设首要的特征就是其法治性。法律在城市管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一种以法律为根据进行管理的社会,即要对城市的运营、管理实行“法治”而非“人治”,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依法治市”,这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关键所在。现代发达国家的发展轨迹充分证明,依法治理城市是现代社会实行法制化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加速社会民主与法制进程的一条重要途径。
        2、广泛性。法治城市建设的建设对象应当是城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活等各种基本的社会活动,即法治理念和法治措施应当渗透到城市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具有相当的广泛性。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法治调整,起到调整社会关系、调节社会功能、确保社会活动正常运行的积极作用。
        3、区域性。法治城市建设是在特定的区域——城市这个特定范围内展开的,而不是在城市以外的地区实行。城市人口居住较为集中,思想、文化素质较高,交通相对便利,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业比较发达,城市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相对较强,推行法治建设较为切实可行。通过城市管理的法治化带动农村管理的法治化,对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4、有序性。法治按照法律法规实现对社会的治理,通过社会各阶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法律得以实施。而法律公开、透明的特性,使社会主体可以感知、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将社会生活纳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保障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活的有序协调发展。
        5、平等性。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铲除一切形式的特权。政府官员一方面自身要服从、遵守这些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他们在作出决策、命令时,也应符合法律规范,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发生。
        6、民主性。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体。“法治”通过对民主的确定,使市民的人权得以保护。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原则、民主的程序、民主的意识所造就的城市的民主形象,是法治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保障。因此,判断一个社会、一个城市是否处于法治状态,是否法治社会、法治城市,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只是一个方面,城市的民主进程是另一个重要方面,只有通过法治的建设有效保障市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二、法治城市建设的具体路径

        依据上述法治城市建设的内涵以及由此决定的法治城市建设的特征,本人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法治城市建设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得到完善和强化:
        1、进一步加强党对法治城市建设的领导
  党对法治城市建设的领导是法治城市建设的根本保障。法治城市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涉及到城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法治问题,要顺利完成这项艰巨的工作任务,必须依靠强有力的领导力量来推动。因此,在法治城市建设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上, 一定要突出和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城市建设工作,切实加强法治城市建设工作,把握法治城市建设的大局,把建设活动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尤其是要纳入到当地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法治城市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协调法治城市建设中涉及到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自上而下层层推动,这对法治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2、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科学制定立法计划,突出立法重点,提高立法质量,为法治城市建设提供健全的法制保障。在立法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要坚持统筹兼顾和突出重点相结合,重点解决各时期城市建设的中心工作、热点问题;要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透明度,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民意见,使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能充分反映出市民的意志和愿望,以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增强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做到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城市工作的关键。政府是城市管理的主体,是城市各方面发展的决策者和推动者,建设法治城市应该以依法行政作为抓手。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完善政府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逐步引入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提高政务公开的水平和质量,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着力解决滥用行政权力等问题,把保护市民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
        4、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应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执法为民,保障人权。依法支持和监督司法机关履行职能,建立健全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督促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做到实体程序并重。推动落实办案责任制、错案问责制,健全司法机关内部自我约束机制,逐步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法律素质、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提高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质量。坚持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5、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同时,必须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对审计、监察的专项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司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功能,重点解决违法办案、裁判不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保障市民合法权益。要把国家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全方位、多视角的监督,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6、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法治意识。加强对全体市民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是创建法治城市中面向全体市民的基础性工作。虽然长期以来普法工作一直在开展,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新形势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在不断提高,所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应该继续加强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逐步形成崇尚法律、遵纪守法、依法行为、依法维权的城市氛围。要扎扎实实地把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引向深入,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开展“ 送法下乡、送法进厂、送法入校”等活动,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不断推进和完善中小学生法制教育,使学法、用法、守法成为全体市民的共识。

        法治城市建设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系统工程,应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市民在法治城市建设实践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体市民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为全面推进法治城市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植:《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理性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建设》,《中国司法》2008年第8期。
2、陈勇:《做好五个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中国人大》2005年9月。
3、陈红:《关于创建法治城市的现实思考》,《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
4、郭国峰:《深圳市的法治实践和启示》,《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
5、张家成:《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法治城市建设》,《中国司法》2006年第8期。
6、法案评说:《关于法治城市建设的几点思考》,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 4989e30100cq1f.html,2009.6.16访问。
7、吴俊栋:《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探索“依法治市”的基本思路》,http:// wxsfj.wuxi. gov.cn/dqpy/ddsh/505670.shtml,2009.6.16访问。
8、秦德君:《法治:我们究竟少了什么》,http://www.china.com.cn/chinese /zhuanti /xxsb/1000389.htm,2009.6.16访问。

 
 
上一篇  浅谈如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
下一篇  我国司法改革稳步推进的表现及原因探寻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南京市司法局  技术支持:中国南京网站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3-2号  邮编:210008 联系我们:sjblzx@nj.gov.cn
您是本网站第 位访客 苏ICP备05083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