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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我国司法改革之路径探讨
[发布日期: 2009-11-10 ]  本文已被浏览过 749

 

 

深化我国司法改革之路径探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引言

        司法,定纷止争之权威,权利救济之终极,规则生长之源泉,秩序维系之后盾,社会运作之保障,法律与社会互动之中介,法律帝国之宫殿,公平正义之象征。司法是对法律制度的现实检验,展示了法从规范向事实、从静态向动态、从书本向行动的转化,体现了法的实现及其社会效果,可谓法治的核心环节之一。 发端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改革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十五大报告为契机的当今中国司法改革,在法治、人权、民主、和平、多元、科学、开放、自由等语境中,引起广泛关注,司法改革研究也成为近年来的理论热点问题之一。 在司法改革逐渐向深层次推进和拓展的情况下,有必要理性地思考司法改革今后的走向,从而拓宽司法改革的思路,真正实现司法体制与制度创新。本文试图对深化我国司法改革的路径进行初步探讨,以求对深化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二、强化五性——牢牢把握我国司法改革的路径走向

        我国目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的变革。它既涉及到司法体制内部的改革,也涉及到司法体制外部的改革;既涉及到司法制度层面的改革,也涉及到司法官及其司法观念层面的改革,等等。改革的成功与否涉及到体制、制度、观念等一系列因素的变革。司法改革的真正展开有赖于以司法体制变革为内容的制度创新。下一步改革,重点要认真分析总结以往改革的经验,完善改革方案,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有的放矢,逐步推进,确保改革的实效。
        一是要强化司法改革的政治性。人民司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地位,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全局。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努力使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与中国风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要自觉接受党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确保党的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二是要强化司法改革的法治性。法治在中国大地上,已经逐步成为一种价值、一种信念,它正用其特有的方式改变着十三亿中国人的生活。 要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全面实现司法公正。要针对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复杂的现状,积极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努力做到有效率地实现司法公正。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让司法裁判最终以其公正高效取信于民,赢得权威。强化司法改革的法治性,还必须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
        三是要强化司法改革的人民性。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来检验改革的成败得失。要认真分析研究新世纪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建立健全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更加重视因民生问题引发的涉诉矛盾纠纷,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化解纷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利益问题。切不可对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漠然处之,切不可对广大人民的意见与建议置之不理。法院的工作要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标准。 要积极探索做好诉讼过程中的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方式,提高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要以便民利民为重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合法、合理地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真切地感知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一定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分析人民群众的认可程度,确保改革合乎民心,顺乎民意。
        四是要强化司法改革的渐进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而发展。在我国现阶段国情条件下,让人民群众真正确立对法律和对司法权威的遵从,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因此,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稳步实施,不能急于求成,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
        五是要强化司法改革的协调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统筹协调好各个层面的关系。要正确处理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关系,找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要正确处理突出重点与兼顾全面的关系,加强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要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传承优秀司法传统的关系,做到“扬弃”而不是全盘否定。要正确处理制度推动与发挥人的积极性的关系,使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要正确处理自上而下推进改革与激发基层创造性的关系,鼓励、尊重基层法院的改革探索。
        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人民法院80%的案件和人员在基层,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化解纠纷的能力,关系到社会纠纷能否解决在萌芽阶段。因此加强基层建设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过去几年,人民法院坚持重基层、打基础、面向人民群众,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建设,从硬件到软件,从外延发展到内涵发展,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人民法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增强,人民法院的执法能力也得到提高。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扎扎实实地抓基层、打基础,在建立健全基层基础工作机制、整合力量上下功夫;在调动基层法院的积极性上下功夫;在提高基层司法能力上下功夫;在落实基层人财物保障上下功夫;在帮助基层解决难题、提供服务上下功夫,认真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指导和促进基层法院改进工作,更加注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心往基层想,力往基层使,使基层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路径架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对照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司法改革的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改革实践,这一提法的意蕴深刻而厚重。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提法反映了党在司法改革问题上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十七大报告在“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已由浅入深,也意味着未来司法体制改革将向纵深发展。这一提法也反映了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在回应和谐社会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价值选择中提出的理论创新,是对司法本质和功能实现的科学概括,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三者缺一不可,人民法院必须正确理解公正高效权威的辩证关系,以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中国司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审判工作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进审判制度的改革,解决人民法院工作和发展中的问题。二是坚持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由两种价值相合而成的一个完整价值系统。前者是后者的手段,后者是追求的目标。”司法改革则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三是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制度的设计、机构的设置、机制的运行,必须充分体现“为民”的思想,着眼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度。四是坚持公平正义。公正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个案的公正是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起点。因此,审判工作必须把公正作为其灵魂和生命。五是服务大局的理念。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与实现司法目的相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在总体理念上的五个基本内涵及其内在逻辑联系,也要体现在我们对司法的认识和实践中。就司法改革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所包含的深刻启示和意义,集中表现在对司法改革的基本思路、基本框架和基本要求的反思和厘定上。中国的司法改革要想真正获得成功,就必须要在很多问题上作出独到而富有成效的平衡。司法改革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大的思路、定位和外部关系调整,又涉及精细的程序和技术操作,它不仅是一个战略问题,也是一个战术问题。中国的司法改革无疑还将进行下去,但其成功则需要假以时日、持之以恒、大智大勇。 
        第二、努力打造服务型司法,为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创造良好环境。“正义根植于信赖”。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必须与其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历史传统和人们的法律文化相适应。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司法改革,使得西方国家的一些司法理念和审判模式逐渐为广大法官所接受,人民法院对司法工作的本质与规律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和把握。然而在这一改革进程中,有些制度和措施没有很好地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一些改革措施离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越来越远,人们对司法不理解、不信任成为必然。经过理性反思,人民法院逐渐认识到要树立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出发,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强调司法中立、司法被动性的同时,要更多地将司法定位在解决纠纷这一服务功能上。在工作中,一方面要培养法官的“四个意识”,即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效果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教育和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使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为广大法官的价值取向,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思想,使“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以及“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等司法方法成为广大法官熟练运用的司法技能,提高法官实际解决纠纷的能力,使一切审判制度、措施、方式方法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司法需求,在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的问题。
        第三、紧紧围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这一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的基本功能应定位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化解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另一重要功能是“司法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即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纠纷解决本身,而是通过纠纷的处理来实现社会正义,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而“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的规则”。就当前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实而言,决定了司法目前的功能应立足于解决纠纷。因此,人民法院要树立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出发,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一切理念、制度和改革措施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强调司法中立、司法被动性的同时,要更多地将司法定位在解决纠纷这一服务功能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开展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进一步完善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当前,应重点完善以下几项制度:一是强化诉讼调解,完善调判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定位,使两者和谐地发挥各自的功能;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三是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的诉讼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四是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完善司法民主与审判公开的措施方法,以公开、民主促进审判的公正高效。五是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完善申诉与申请再审制度,做到既维护司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又确保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
        第五、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为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提供有力组织保障。首先,要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指导司法实践的科学理论,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政治保障。必须使广大法官真正做到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做到行为规范,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要重视加强审判技能建设,不断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提高法官遴选质量;要重视和加强审判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创新在职培训形式,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不断增强法官驾驭审判活动的水平和司法保障的能力。 第三,落实从优待基层、从优待一线的政策,在人财物方面,向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倾斜;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法官“断层”而形成的审判力量不足等问题,使基层法院法官尽快地向职业化转变;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业待遇。第四,要继续抓好廉政建设。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建立科学的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自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健全完善机制,树立司法廉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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