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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城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发布日期: 2009-11-10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39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城市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刘军    金卫东

 

        内容摘要: 本文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必要性及其背景条件进行分析,着重阐述了法律在经济发展与城市环境建设中的保障作用以及如何定位检察机关的法律服务及其保护功能。
        关键词:节约型 和谐  检察职能  矫正  执法理念 

        如何正确树立新时期我市检察机关服务于建设南京节约型、友好型城市的法律理念,不仅是我市检察改革与检察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所着重探索的课题和致力追求实现的目标,更是我们去积极回应国家经济发展要求、保持与时代同步发展,有效保护我市经济安全与进行法律效能自身完善的基本价值的要求,因此及时正确把握检察工作的方向和定位,明确检察工作服务于大局、服务南京环境友好城市建设这个重心工作,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可以说这已经远远不只是一个单单实践的问题、法律的运作问题,更为重要的其是一次深刻的法律观念与执法理念的变革问题,也是关系着我市检察理念的再造与重塑的系统工程问题,更是直接关系到我市检察工作能否真正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南京城市”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问题。理论是实践的源动力,没有这种理念的更新,没有检察工作的正确及时的定位与快速的社会回应,那么维护及促进社会的稳定,保障节约型、友好型南京城市建设,为经济的快速和谐发展营造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和法律氛围,只能是纸上谈兵、临渊慕鱼。因此,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南京城市为内涵的检察理念、执法理念的变革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国际国内背景

        1.国际背景。保护环境、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世界经济科学、持续、文明的发展是当今时代经济和谐发展的主题。为此各国均在各自的行政、立法层面予以令行保障,如美国、法国、德国很早就在各自的立法层面中明确确立了关于保障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条款,并制定出台了相关专门的环境、资源保护性法律法规,并具体规定了其运作模式,以此来限制避免经济对资源、对于人类环境破坏性、掠夺性甚至是牺牲式的发展,这个方面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国内各个州内立法,如各个州为保护环境资源,注重资源节约与利用、注重环境的建设,严格防止其经济以无限制掠夺式的、破坏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纷纷立法予以保护;如得克萨斯州就明令规定:本洲地下石油资源、本区森林资源严禁开采,以为后人待用。为此,美国乃至其国内各个州宁愿高价进口石油、木材来发展本国经济或本洲经济,也不愿意以破坏环境资源为代价来取得一时的经济发展,而美国诸多城市也因为环境优美、人文和谐等等因素而蛮声世界,并成为多个世界组织或区域组织的中心机构所在地,这不能不说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城市的典范模式。同时寻求国际或区域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与协作,是进行经济良性发展与保护环境资源的有力的运作方式。早在90年代初,欧美等各国便积极寻求外交支持与国家之间的紧密协作以保护本地区的环境资源的合理、科学的利用,如著名的北美自由联盟经济圈、欧盟等等国际或区域组织也相应制定了有关环境、自然资源的国际区域性法律保护规定,可见其种种举措无疑均是为既保障国内经济健康、持续、和谐、循环向前发展,同时也为保护本区域、本自由经济圈的整体性环境资源利用,以此确保环境自然资源、人文建设的良性、和谐发展,缔造和谐友好、文明繁荣之人类社会。
        关于建设节约型友好型城市的经济科学和谐的发展理念,究其渊源我们可以看到,其理念的变革无非来源于:一是理论的革新,即经济发展是一个综合性考量价值观念,是一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和谐发展、和谐共处的系统的发展理念,单纯的经济发展观念只能是一叶障目式的、以忽视人类社会诸如环境、资源、人文等等各个环节发展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其结果也只能是以破坏人类环境资源、人类文明的和谐发展为代价的,所以经济发展建设的最终评判是一个综合价值评价过程;短期、孤立的 、粗放的以恶化环境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发展理念已为世界各国所摒弃。二是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由于单纯的粗放式、掠夺式经济发展模式,导致各个社会诸如环境资源的保障、法律的 、人文的 、道德的、精神等等环节、层面出现不相适应甚至是倒退发展的问题,这在昔日西方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所带来的资源耗费、环境破坏、人类居住环境恶化、城市严重污染等等问题均是有教训而言的,其结果迫使政府进行经济发展模式的改革,使本国经济发展趋向“和谐、良性、保护环境”的模式。三是以新城市建设为品牌为龙头为纽带的经济建设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鲜明特色,这种新型城市经济建设的内涵就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文先进型的和谐城市经济。城市是人类高度文明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资源环境的友好目前已经成为其新一轮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杠杆,如亚洲韩国、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等均以其首都或国内重要城市为品牌,以强化资源节约、环境美好、人文和谐为中心,积极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四是经济发展是一个全球和谐发展的问题,世界经济发展一体化趋势要求各国的经济发展与建设必须着眼于构建成“保护人类环境为基点,全面促使经济和谐、良性循环发展”的模式。五是加强法律对经济发展的规范作用,确保经济的合法、和谐健康的快速发展。所以,从目前整个世界经济评判价值的革新的转变角度来讲,加强法律对城市建设的规范作用与保障作用,不仅仅是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要求,而且更是世界各国自身法律完善发展的客观要求,如目前世界各国针对行政权力日益张扩的态势,针对城市建设的相关环境资源问题,加强检察权力的监督作用,以此在权力构架中起到真正的“分权制衡”作用,并在资源环境的和谐利用上发挥主动性的规范与预防作用,如大陆法系的法德等国家均在立法上、司法中强化检察权力的主动监督与制衡作用;同样在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也积极赋予检察权力的主动规范与监督效能,并在运作模式上、程序上予以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可见检察职能的发挥的确已经成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因此,回应时代,回应发展,准确定位,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以全面保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南京城市而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是我市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与时代使命。
        2,国内背景。一是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破坏环境资源、污染环境等等严重的问题,高消耗、高浪费的不计成本的粗放式、破坏环境资源的经济  发展已经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长远、和谐的发展建设,使城市建设与发展步入“瓶颈”现象。针对经济飞快发展,而资源耗费巨大、城市环境恶化的“二律背反”问题,城市经济建设的新理念就必须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价值追求。二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经济发展还存在许多不健康不规范的运作成份,加之腐败现象严重,使经济发展出现不和谐、不科学的现象,难免出现诸多环境恶化、资源浪费的现象。因此加强法律的规范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以期保障经济的良性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双赢局面。三是对于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缺乏法律的依据与保障,导致了在城市的发展与建设中出现破坏环境资源、侵犯人权等等问题,并给社会带来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着经济的顺利发展。我们说:经济细化,必然要求法律的细化,就是这个道理。四是以构建节约型、友好环境型城市为品牌的经济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经济革新理念。南京是我国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人文底蕴丰厚的古城,而同时由于其地处世界经济最活跃之一的长江三角洲的经济板块,因此加强南京环境友好城市建设是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新一轮动力,环境友好、资源合理、人文和谐、经济发达、科技先进是南京进入国内先进发达城市、融入世界发达先进城市的资本。检察工作必须以此为基点展开工作,以有的放矢地更好的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南京城市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要真正建设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和谐的发展,保障环境资源科学合理的利用与开发,就要依法进行经济建设与发展,依法进行资源的利用,防止高能低效、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同时要坚决惩治经济建设与发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罪,严厉惩治并最大限度的防止腐败行为以及各种危害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以为我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而营造良好、宽松的法律环境。因此,检察职能的一个重要核心就是转变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思维,切实发挥法律的规范促进作用与保驾护航作用。

        二、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的法律环境

        1,更新执法理念,坚持服务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大局,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努力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知道,法律不可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必须坚持法律基础规范,以社会效果为评判标准,坚持服务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为基点,全面实现法律的综合调控功能。在涉及经济建设发展的过程中,针对一些破坏、污染环境的犯罪、浪费资源等等片面、粗放的经济建设活动,进行系统的法律调节与规范、整治,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健康、和谐的向前发展,为我市在新世纪里进行经济建设与飞跃发展的“安全期与关键期”、确立南京市在长江三角洲大经济板块的新格局战略地位的“孕育融入期”以及和谐美好城市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并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确立新型的法律理念。准确适用法律,其实质是一个法律的价值认识问题,是一个实现法律最终价值目标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一是对立法精神和立法的目的的正确理解与把握,在动态中去认识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以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二是要更新建立新的刑法价值理念,从过去片面的单纯、机械的 “打击、惩治、报复”的功用性、工具性的落后刑法观念,向以“矫正、回归、保障人权”的综合价值评判等理念转变,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给那些真正悔改的被告人以真正的、有利其回归社会的机会,避免将被告人最终推向社会之对立面。
        3, 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与深度,保障经济发展的正常运作。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在完善与发展阶段,市场经济杠杆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作用,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权钱交易泛滥,严重阻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近几年随着我市检察机关反腐败力度深入推进,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确保了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与国家机关的良好声誉,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赞誉。尤其是今年我市检察机关针对一些涉及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职务性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有力地保障了南京环境建设。同时还积极构建了市区县一体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与全市各个行业紧密协作,开展大预防作战,使因渎职性的环境违法犯罪以及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呈现出下降趋势,有力地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南京城市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南京是文化底蕴深厚浓重的城市,加强节约型、友好型城市建设,保障南京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等等综合、科学和谐的发展,是今后我们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为南京的经济建设发展、为建设节约型、友好型城市营造宽松、和谐的法律环境。
        总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是我国经济和谐、循环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其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更是我们检察机关能否服务大局、能否真正为我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提供良好法律环境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正确履行法律职责、严厉惩治腐败行为和一切破坏南京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我市经济的和谐、快速发展营造积极、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我市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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