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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杼滨在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章程》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发布日期: 2009-11-0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76

 

 

 

韩杼滨在贯彻实施

《中国法学会章程》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9年3月25日)


同志们:
     这次座谈会是在全国“两会”结束不久召开的,是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之后中国法学会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会议。这是一次研究贯彻落实新《章程》的会议,也是谋划和开创法学会工作以及法学研究事业新局面的重要会议。昨天上午,李清林同志代表中国法学会讲了话,大家围绕《实施意见》稿和清林同志的讲话,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对修改和完善《实施意见》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对这次会议,大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积极评价,一致认为,召开这次会议很及时,也很必要,对于深入贯彻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精神,贯彻落实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开创法学会工作新局面,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致认为,《实施意见》是一个比较好的稿子,李清林同志的讲话指导性强、针对性强,要求明确,部署到位。大家普遍认为,这次会议时间虽然只有一天半时间,但议题集中,讨论充分,会议开得实、收获大、受鼓舞,达到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心、推动工作的目的。
     下面,结合会上讨论的情况,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修改和贯彻《章程》的重要意义,全力推进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
     今年初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大会,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法学会章程》。这次《章程》修改,是一次重大修改,是法学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上是一次新的突破,必将对法学会未来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必将把法学会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
     首先,这次《章程》修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成果。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繁荣法学研究、做好法学会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谋划法学会的长远发展,必须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学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建立和完善服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修改后的《章程》,统一了法学会组织体系,统一了各级法学会章程,统一了法学会会员称谓,这就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了影响和制约法学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法学会的未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这次《章程》修改,是进一步加强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法学会整体优势和职能作用的需要。长期以来,地方法学会仅仅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团体会员,且各有各的章程、各有各的会员,很难形成整体合力。《章程》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明确了中国法学会和地方法学会的指导关系,明确了中国法学会对所属研究会的领导关系,从而自上而下形成了统一的整体,进一步健全了法学会的组织体系,有利于发挥法学会的整体优势,形成更强的工作合力,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要职能作用。
     再次,这次《章程》修改,是适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提升法学会服务科学发展大局能力的迫切需要。当前,法学会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战略部署,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我们惟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大力加强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服务大局的贡献力,着力提高繁荣法学研究的创造力,着力提高团结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凝聚力,才能把法学研究事业进一步推向前进,才能不断开创法学会工作的新局面,才能承担起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服务科学发展这一艰巨而神圣的历史使命。
这次修改《章程》的决定,是在认真总结法学会多年的实践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慎重作出的,修改的原则和重点是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同意的,是由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今后法学会工作的基本准则和重要的指导性文件。通过贯彻实施新《章程》,会进一步完善法学会组织体系,为全面提高法学会的战斗力、贡献力和凝聚力提供组织保障;会把法学会的整体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形成更强的工作合力;会使我们在指导思想上不断与时俱进,更好地引领法学研究,服务科学发展的大局,把法学研究事业和法学会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我们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章程》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精神上来,统一到新《章程》的决定上来,统一到这次会议的重要部署上来。各级法学会和研究会要把贯彻落实新《章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落实新《章程》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工作发展的一个很好的契机,珍惜这一机遇,用好这一机遇,切实把新章程贯彻好、实施好。
     贯彻实施新《章程》,工作中会遇到不少实际困难,有一些还有很大难度,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是,只要我们继续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坚定信心,认识到位,不等不靠,积极进取,锲而不舍,攻坚克难,我们就一定能够在法学会组织建设上实现新的突破、新的跨越。要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切实抓出成果、抓出成效:要基本实现统一章程、统一组织、统一会员的“三统一”;省级、副省级法学会建设要有新的发展,特别要在理顺领导管理体制,解决编制、内设机构,建立党组等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地市法学会建设要取得重要进展,成立一批地市法学会,使地市法学会的数量有一个较大的增加;研究会建设要得到显著加强,研究会学术活动要更加活跃,研究会在繁荣法学研究方面的主阵地作用要充分发挥出来。
     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在讨论中,大家对完善《实施意见》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会后我们将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力求使《实施意见》更符合实际,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修改后,我们将向中央政法委汇报请示。现在,我就大家讨论时提出的主要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一是各级法学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讨论中,大家提出,《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后,即在地方法学会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之后,各级法学会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自治州)的行政区划设立。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本章程,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工作,接受上级法学会指导。”这就明确了各级法学会之间是一级对一级的上下级指导关系,也就是:中国法学会对全国各省区市法学会,各省区市法学会对副省级大城市、省(区)会城市和其他地市及市辖区法学会,地市法学会对所属的县区市法学会,形成上下分级的指导管理模式。中国法学会根据新《章程》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省区市法学会工作的指导,从而形成与各省区市法学会更加紧密的组织体系和指导关系。
     二是关于建立法学会党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各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地市法学会都要建立党的组织,这是中政委5号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省级法学会成立党组问题,清林同志已讲得非常具体,在此,我重点讲一讲副省级和省(区)会市法学会成立党组的问题。法学会成立党组有利于加强党对各级法学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法学会机关党的建设。因此,已具备条件的副省级城市和省(区)会市法学会也应积极争取成立党组。
     三是关于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和管理涉法社团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已由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文件)明确免予登记。各地法学会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应该也是免予登记的。但目前,全国32个省级法学会(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仍有12个省区市法学会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我们将继续与民政部协调,明确地方法学会参照中国法学会免予登记。在正式意见下达前,这些省区市法学会可以按以往做法,过渡一段时间,但须按照新《章程》的精神逐步改变。
     国务院已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性涉法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区市法学会是否参照执行,要商请本省区市主管部门确定。
     四是关于县级和市辖区法学会建设问题。新《章程》规定继续保留县级法学会组织建制,已经建立的县级法学会,要积极开展活动并谋求新的发展。在讨论中,大家提出,党中央高度重视县域经济的发展,中共中央2009年1号文件指出,“要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因此我们也要重视县级法学会建设。我这里有一组数据:一是目前全国的18个省已有了868个省管县;二是我国经济百强县占全国县(市)总数的近二十分之一,人口占全国县域总人口的近十分之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全国县域经济的四分之一,并占全国县级财政收入近三分之一。今后,我们的工作着力点是加强已成立的市辖区法学会、17个经济百强县法学会的建设工作,并从省管县着手,积极探索,总结经验,适时推动具备条件的经济百强县、省管县和市辖区成立法学会。
     五是关于研究会建设问题。繁荣法学研究,始终是法学会工作的中心任务。研究会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承担着开展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这次《章程》修改,将研究会单设一章,更加突出了研究会的地位和作用,目的是通过贯彻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研究会的自身建设,切实提高研究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能力,增强研究会的活力,促进研究工作的新发展,努力形成法学精品不断涌现和法学人才辈出的局面。各研究会要认真做好贯彻新《章程》的工作,要按《章程》要求,统一适用《中国法学会章程》,各自原有的章程应通过适当的程序终止适用(中国法学会,包括个别地方法学会所属的研究会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除外);对于今后设立新的研究会,要加强调研,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地设置。
     六是关于会员发展和管理问题。清林同志对这个问题讲得比较具体,我再明确两点:
     第一,要按照属地原则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会员发展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上一级法学会要加强对下一级法学会会员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经过充分协商后,合理划分各自会员的发展范围。原则是避免重复入会和重复统计,但允许某些会员在不同层级的法学会中担任学会领导职务或学术委员。
     第二,会员发展不能降低条件。中国法学会将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会员发展管理办法,加强对地市以上法学会会员工作的指导;各地方法学会原有的团体会员可继续保留,新的团体会员要着重在“法学、法律团体”中发展;县市法学会中已有的个人会员,须经所属地市法学会备案确认;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但个人会员会费的标准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法学会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并收取。
     三、抓住重点、扎实推进,切实将这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好、完成好
     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我强调三点:
     第一,要做好对这次会议精神的传达。各省区市法学会要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各级法学会领导班子、全体工作人员和所属研究会,组织大家认真学习、讨论、消化和吸收。按照新《章程》的要求,学习查找落实中政委5号文件的差距,及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使大家进一步认清贯彻实施新《章程》,是有效推进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的必然途径,是实现法学会事业新发展的重要机遇。参加这次座谈的研究会负责人要抓紧向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准确把握和理解《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
     第二,要抓好对这次会议情况的汇报。大家回去后,要尽快将这次座谈会召开的情况,特别是将《关于实施新修订的<中国法学会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的意见》中需要重点落实的问题,向省(区、市)委、党委政法委汇报,积极争取党委领导的支持。汇报会议精神要紧密结合各自法学会工作实际,注意把贯彻实施新《章程》和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文件结合起来,做到情况讲明、精神讲透、问题摆足、设想周到、意见拿准,为党委、党委政法委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要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和《实施意见》。要充分认识到,新《章程》确定的重要内容,决不是名义上和组织形式上的简单变化。推动新《章程》的贯彻实施是一项艰难的系统工程,一定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只争朝夕、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来实施好、落实好。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新《章程》,省区市法学会责任重大,必须发挥好各省区市法学会的引领带动作用。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文件五年来,各省区市法学会的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发展仍不平衡。要按照清林同志讲的五条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抓紧提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措施,着力加强法学会的自身建设,争取近期内理顺各省区市法学会的领导管理体制,包括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法学会建立党组,健全内设机构,选配厅级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全面完成换届工作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实现各级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上的新突破。同时,要对地市法学会在贯彻实施新《章程》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主动商请有关部门,寻求支持和帮助,确保新《章程》顺利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给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联系协调,加强分类指导和实地督促,为贯彻实施新《章程》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同志们: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我会呈报的《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情况报告》上批示:“开好会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望新一届法学会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更好地团结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这是周永康同志在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之后,对法学会工作作出的又一重要批示,这既是对我们的鼓励,更是一种鞭策。各级法学会和各研究会要学习好、领会好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坚定信心,锐意进取,狠抓落实,确保这次会议精神和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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