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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晖:合法的干预促进公正司法
[发布日期: 2010-04-12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68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项规定本是司法独立的宪法保障,但由于立法上这种列举式的规定难免顾此失彼,导致了实施中理解的误差和扭曲。对宪法的这一规定应当如何解读,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教授在《社会科学报》上撰文指出:

        近年来,法院有些显失公平的判决,多是经过社会舆论的监督,才得到合理合法的纠正。审判独立与公民同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司法和进行舆论监督并非两不相容。把社会团体和公民排除在司法参与之外,是对公民政治参与权这一宪法权利的不尊重,也会切断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的渊源关系,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和保障公平正义。

        我认为,宪法要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应只着眼于笼统排除各种社会主体的“干涉”,而应看其“干预”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如果他们不服法院的判决而依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上诉,依据诉讼法和律师法对被告进行辩护,依据信访条例进行上访,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和批评、控诉、检举国家机关和官员个人的权利,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行使这些权利,就属于合法的干预,国家机关不能禁止,更不得打压。相反,应当视为协助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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