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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辉 :受贿罪立法之反思
[发布日期: 2010-01-22 ]  本文已被浏览过 715

 

 

  腐败是一个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破坏法治国家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观的问题。2009年被认为是中国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攻坚之年,我们在加大反腐工作查处力度时,更应当考虑如何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这方面的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教授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受贿罪立法问题研究》时谈到:

  贿赂犯罪在立法思想上出现了一个明显的矛盾:一方面,要严惩受贿罪,对之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另一方面,又给受贿罪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使相当一部分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思想上的矛盾,实际上也是对待受贿问题刑事政策上的矛盾。这种矛盾给反腐败斗争平添了诸多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立法上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规定的范围过窄,对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关系处理不当,过分强调受贿数额对受贿罪法定刑的影响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在惩治贿赂犯罪方面功能作用的发挥,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上研究解决。解决这些问题,既是有效地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要求。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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